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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0-04-17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OO五年四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实施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27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请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为切实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供地。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的项目,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列入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以及允许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供地。建设用地安排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安康工程中低档次住房项目等。通过推进产业结构和用地结构的改善,大力提高我省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二、大力推进全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合理用地放在首位。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青岛、烟台、威海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200万元/亩;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泰安、莱芜、济宁、日照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60万元/亩;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市辖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在各类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可通过建设标准厂房解决经营场所。工业项目建筑容积极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城乡规划和其他建设项目具体用地指标,应严格按《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执行。

三、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各环节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各类建设项目按标准用地。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由于用地区位、项目性质、基础设施承载力差别较大,需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和用地标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强化节约用地意识,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自觉控制建设用地面积,严格执行规定的建筑容积率、投资强度等集约用地定额标准。各地要因地制宜发展多层、高层建筑,不得超规定指标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进一步完善、落实推进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鼓励政策措施,切实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四、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政绩观。要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把贯彻执行《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推进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措施来抓,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整政策,提升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文本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印制。


关于《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

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编制和使用的说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切实推进我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以下简称《目录》、《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执行,并说明如下:

一、《目录》。该《目录》充分依据了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产业发展政策,着眼于产业发展的合理性、土地利用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规定了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政策。涉及国家的主要依据文件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中办发[2004]1号)、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改产业[2004]746号文件中《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4号令)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建规[2004]29号)等。涉及我省的主要依据文件是:2003年6月省委工作会议〈山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决定〉、省政府(2003—2005年山东省工业产品结构调整意见》和《山东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发展纲要(2000年—2005年)》,同时参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意见》、《“海上山东”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省经贸委等四部门编制的《山东省资源节约标准》(2004年11月)等。

《目录》禁止的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方式,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投资的建设用地项目:限制的是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大量消耗、毁损土地资源,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投资的建设用地项目。凡列入禁止范围的,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项目用地申请,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凡列入限制范围的项目,以及允许或鼓励发展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供地。其中对外商投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有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4号令)及相关法律政策执行。《目录》将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二、《标准》。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标准指的是在现有平均先进生产技术和生活设施条件下,满足社会生产生活及合理的环境水平所要求的用地条件。《标准》以国家颁布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为依据,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分别规定了县以上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和开发区等城乡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以及工业、文教等各类建设项目的具体用地指标。

《标准》从城乡居民点规划建设的整体控制指标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控制指标两个层次,设计了容积率、建筑系数等通用指标,同时为切实反映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对开发区及工业项目用地制定了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指标。城乡居民点整体控制指标主要作为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和各类开发区规划布局及集约用地评价的参照标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控制指标是各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申请和审批用地应当遵守的标准,具体应用时,可以参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不同产业项目专业技术规模要求,实行双重控制。

三、本《目录》和《标准》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00五年四月十三日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一、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1、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2、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3、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4、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1、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1.1指标解释

1.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1.3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强度控制指标

1.4全省城市类别划分

2.文、教、体、卫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1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2.2教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2.3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2.4体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3.商业金融、旅馆用地控制指标

3.1商业、金融用地控制指标

3.2旅馆用地控制指标

4.住宅用地控制指标

5、行政办公及写字楼用地控制指标

6、交通用地控制指标

6.1公路用地

6.2铁路用地

6.3海港用地

6.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用地

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

 

一、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1、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类别

控制指标(m2/人)

人均建设用地

其中:人均绿地面积

设区城市

≤110

≥9

县级市、县城

≤120

≥9

注:人均建设用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人均绿地面积:批绿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城市道路规划控制指标

项目

城市规模(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网密度(km/km2)

 

大城市

>200

0.4~0.5

0.8~1.2

1.2~1.4

3~4

≤200

0.3~0.4

中等城市

-

1.0~1.2

小城市

-

干路

支路

其中

>5

-

3~4

3~5

1~5

-

4~5

4~6

<1

-

5~6

6~8

大城市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35~40

40~50

30~45

15~20

道路宽度(m)

中等城市

-

35~45

30~40

小城市

-

干路

支路

其中

>5

-

25~35

12~15

1~5

-

<1

-

25~30

:道路网密度:指每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上拥有的道路平均长度;

道路宽度:指道路红线的宽度。

快速路:若承担有其他城市交通功能时,道路宽度可适当增加。

人口超过200万的城市调整系数不得超过1.5;

人口在200万以内的城市调整系数不得超过1.2。


城市广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规模(万人)

广场用地总量控

制指标(m2/人)

单个广场用地面积(万m2

中心广场

区级广场

社区广场

10~20

0.2~0.5

3

-

1~2

20~50

5

2~3

1~2

50~100

8

2~5

1~2

≥100

10

2~5

1~2

2、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m2/人)

控制指标(m2/人)

人均建设用地

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40

≤140

2~8

140.1~150.0

≤140

2~8

>150

≤140

2~8

注:人均建设用地:指城镇建设用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公共绿地与常住人口的比值。

3、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m2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m2。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m2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上,每户面积133m2;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m2。人均耕地面积666m2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居民点类型

人均建设用地(m2)

户均宅基地(m2)

容积率

城郊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90

≤166

≥0.5

山区居民点

≤80

≤133

≥0.4

其他居民点

平原居民点

≤100

≤200

≥0.3

山区居民点

≤80

≤133

≥0.4

注: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按当地城市规划的建设要求执行。

4、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开发区级别

投资强度(亿元/km2)

占开发区总用地的比例(%)

国家级

»36

工业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省级

A

»30

40~60

10~15

8~12

B

»24

C

»15

注:A指青岛、烟台、威海市;

B指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日照、泰安、莱芜、济宁市;

C指德州、滨州、聊城、菏泽、临沂、枣庄市。

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1、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1.1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全省城市划分为7个类别。工业项目按照其行业类型和城市类别,不得低于规定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其中: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采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指标。工业项目按照其行业类型不得低于相应的指标值。

3)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和堆场占地面积之和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一般不得低于35%。(工业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厂前区比例: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厂前区比例=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

工业项目的厂前区比例不得超过7%。

5)绿地率:项目用范围内绿化占用土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绿化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x100%

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一般不就超过15%。


1.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公顷)

行业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代码

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848

≥1596

≥1344

≥1092

≥840

≥756

750

14

食品制造业

≥1848

≥1596

≥1344

≥1092

≥840

≥756

750

15

饮料制造业

≥1848

≥1596

≥1344

≥1092

≥840

≥756

750

16

烟草加工业

≥1848

≥1596

≥1344

≥1092

≥840

≥756

750

17

纺织业

≥1848

≥1596

≥1344

≥1092

≥840

≥756

750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848

≥1596

≥1344

≥1092

≥840

≥756

75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造业

≥1848

≥1596

≥1344

≥1092

≥840

≥756

75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1485

≥1283

≥1080

≥878

≥750

≥750

750

21

家具制造业

≥1733

≥1496

≥1260

≥1024

≥788

≥750

750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1848

≥1596

≥1344

≥1092

≥840

≥756

750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75

≥2138

≥1800

≥1463

≥1125

≥1013

75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848

≥1596

≥1344

≥1092

≥840

≥756

75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475

≥2138

≥1800

≥1463

≥1125

≥1013

750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475

≥2138

≥1800

≥1463

≥1125

≥1013

750

27

医药制造业

≥3713

≥3206

≥2700

≥2194

≥1688

≥1519

75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3713

≥3206

≥2700

≥2194

≥1688

≥1519

750

29

橡胶制品业

≥2475

≥2138

≥1800

≥1463

≥1125

≥1013

750

30

塑料制品业

≥1980

≥1710

≥1440

≥1170

≥900

≥810

75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485

≥1283

≥1080

≥878

≥750

≥750

750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970

≥2565

≥2160

≥1755

≥1350

≥1215

750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970

≥2565

≥2160

≥1755

≥1350

≥1215

750

34

金属制品业

≥3713

≥3206

≥2700

≥2194

≥1688

≥1519

75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2970

≥2565

≥2160

≥1755

≥1350

≥1215

750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2970

≥2565

≥2160

≥1755

≥1350

≥1215

750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713

≥3206

≥2700

≥2194

≥1688

≥1519

750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970

≥2565

≥2160

≥1755

≥1350

≥1215

750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208

≥3634

≥3060

≥2186

≥1913

≥1721

75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2970

≥2565

≥2160

≥1755

≥1350

≥1215

75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485

≥1283

≥1080

≥878

≥750

≥750

75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485

≥1283

≥1080

≥878

≥750

≥750

750


1.3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强度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

代码

用地名称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造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5

1.4全省城市类别划分

一类: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市历下区 济南市槐荫区 济南市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青岛市市北区 青岛市四方区 青岛市崂山区 青岛市李沧区。

二类:济南市历城区 淄博市张店区 潍坊市潍城区 潍坊市奎文区 烟台市芝罘区。

三类:青岛市黄岛区 青岛市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 威海市环翠区 济宁市市中区济宁市任城区 泰安市泰山区 泰安市岱岳区。

四类:聊城市东昌府区 德州市德城区 东营市东营区 淄博市淄川区 淄博市博山区 淄博市临淄区 淄博市周村区 潍坊市寒亭区 潍坊市坊子区 烟台市福山区 烟台市牟平区 龙口市 莱州市 荣城市 文登市 日照市东港区 临沂市兰山区 临沂市罗庄区 临沂市河东区 枣庄市市中区 莱芜市莱城区 滨州市滨城区 菏泽市牡丹区 胶州市 即墨市 寿光市 招远市。

五类:济南市长清区 章丘市 平度市 胶南市 莱西市 安丘市 昌邑市 青州市 诸城市 莱阳市 蓬莱市 乳山市 枣庄市 薛城区 滕州市 曲阜市 兖州市 邹城市 新泰市 肥城市 莱芜市钢城区 临清市 东营市河口区 高密市 栖霞市 海阳市 长岛县。

六类:平阴县 济阳县 商河县 阳谷县 东阿县 高唐县 乐陵市 禹城市 陵县 平原县 齐河县 临邑县 恒台县 高青县 沂源县 临朐县 昌乐县 莒县 莒南县 平邑县 鱼台县 金乡县 嘉祥县 泗水县 梁山县 宁阳县 惠民县 博兴县 邹平县 曹县 东明县 武城县 垦利县 利津县 广饶县 郯城县 沂水县 蒙阴县 费县 沂南县 枣庄市峄城区 枣庄市台儿庄区 枣庄市山亭区 微山县 汶上县 定陶县 单县 郓城县。

七类:莘县 茌平县 冠县 夏津县 宁津县 庆云县 五莲县 苍山县 临沭县 东平县阳信县 无棣县 沾化县 成武县 巨野县 鄄城县。

2.文教体卫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2.1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名称

分类

参照标准

用地指标

容积率

设施规模

计量单位

文艺团体

大型

>300人

职工人数

6

ha

0.8

中型

100-300人

2.5-6

ha

0.8

小型

<100人

1-2.5

ha

0.8

图书馆

省级

10000-25000m2

建筑面积

1-2.5

ha

1.0

设区市级

10000-20000m2

1-2.0

ha

1.0

县级

5000-10000m2

0.6-1.2

ha

0.8

会展中心

-

35000m2

建筑面积

12

ha

0.3

展览馆

大型

10000-35000m2

建筑面积

0.9-2.9

ha

1.2

中型

5000-10000m2

0.5-1.0

ha

1.0

小型

2000-3000m2

0.25-0.4

ha

0.8

博物馆

大型

10000m2

建筑面积

1.25

ha

0.8

中型

4000-10000m2

0.66-1.66

ha

0.6

小型

≤4000m2

≤0.66

ha

0.6

电影院

1.7-2.5m2/座

每座建筑面积

≤2.1

m2/座

0.8

1.4-2.0m2/座

≤1.7

m2/座

0.8

剧场

5-6m2/座

每座建筑面积

≤5

m2/座

0.7

3-4m2/座

≤3.5

m2/座

0.7

文化馆

 

15-12m2/千人

千人建筑面积

25-20

m2/千人

0.6

青少年宫

 

8-5m2/千人

13-8.5

m2/千人

0.6

文化站

 

12-5m2/千人

20-8.5

m2/千人

0.5

说明:(1)万册图书的建筑面积指标一般在55-65m2。规模小的图书馆取上限,规模大的图书馆取下限。

2)展览馆指标中,小型展览馆取下限,大型展览馆取上限。

3)表中的千人建筑面积指该文化设施的服务人口数。

2.2教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教育设施按照不同的教育阶段可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个阶段。

2.2.1城市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面积(m2

用地面积

(m2/生)

其中:(m2/生)

容积率

班数

建筑用地

活动场地

绿化用地

6班

15

3.87

4

2

0.5~0.6

9班

14

3.52

4

2

0.5~0.6

12班

13

3.35

4

2

0.5~0.6

说明:用地面积和活动场地面积参照《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的规定,容积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二版第三册)中的数据进行测算。每班学生数按2630人计。

2.2.2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用地控制指标

类别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

容积率

运动场地比重(%)

名称

班级(个)

每班人数(人)

指标(m2/生)

≥0.5

40

小学

12

45

≤26

≥0.5

18

45

≤20

≥0.5

24

45

≤18

≥0.6

30

45

≤17

≥0.6

初中

12

50

≤27

≥0.6

42

18

50

≤22

≥0.6

24

50

≤21

≥0.7

30

50

≤19

≥0.7

高中

18

54

≤22

≥0.7

45

24

54

≤21

≥0.7

30

54

≤19

≥0.8

36

54

≤22

≥0.8

说明:1)寄宿制中学用地面积可按照住宿生每人用地面积5m2的标准,另行增加。

2)位于城市中心地区的中小学校用地可适当减少,但生均用地不应低于表中指标的70%,运动场比重可适当降低,取值在35-40%。

3)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用地可适当增加,生均用地可按表中指标的1.1-1.4倍执行。

2.2.3普通高等院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学校自然规模

生均占地面积(m2/生)

容积率

总面积

其中

生均宿舍用地

生均专用绿地

生均体育场地

<5000

54

5.5

6

8.2

0.45

5000-10000

50

5.5

6

7.5

0.5

10000-20000

49

5.5

6

7.2

0.5

>20000

48

5.5

6

6.8

0.6

说明:(1)根据国家标准《普通高等院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中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院校所需用地应包括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和专用绿地三大项。

2)根据目前高校规模和发展的预测,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规模可分为小于5000人、5000-10000人、10000-20000人、大于20000人四个规模等级。

3)上述指标以综合大学为标准,以《普通高等院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规定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为依据,其他不同类型学校生均用地指标可按下表予以折减。

学校类别

综合院校

工科院校

师范院校

农业院校

林业院校

折减系数

1

1.13

1

1.11

1.14

学校类别

医学院校

政法院校

财经院校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折减系数

1.14

0.78

0.78

0.87

1.4

4)高等专科院校参照本指标执行。

2.3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名称

规模(床位数)

用地面积(m2/床)

容积率

医院

200~300

117

≥0.9

400~500

115

≥0.9

600~700

113

≥1.0

800~900

111

≥1.0

≥1000

109

≥1.0

卫生院

≤10

60

≥0.6

11~29

50~55

≥0.6

≥30

45~50

≥0.7

名称

规模(床位数)

人员编制数

容积率

妇幼保健院

省级

49~59

≥0.7

地级

53~63

≥0.6

县级

55~65

≥0.6

卫生防疫站

省级

46.3~57.3

≥0.8

地市

47.5~58.5

≥0.7

县级

48.8~60.8

≥0.7

说明:妇幼保健院人员编制:省级1280人,地市级60~40人,县级40~20人;卫生防疫站人员编制:省级150~500人,地市级40~300人,县级20~100人。

2.4体育设施用地控制指标

设施名称

城市规模(万人)

设施分级

设施规模(座位数)

用地指标(m2/座)

体育场

>100

大型

>30000

4.5

50~100

大型

20000~30000

5.0

20~50

中型

15000~20000

6.2

10~20

中型

10000~15000

6.5

5~10

小型

5000~10000

7.0

体育馆

>100

大型

6000

3.5

50~100

中型

4000~6000

4.0

20~50

中型

2000~4000

5.3

10~20

小型

2000~3000

5.5

游泳馆

>100

大型

3000

5.5

50~100

中型

2000~3000

6.0

20~50

中型

2000

7.8

游泳池

10~20

 

<2000

7.8

5~10

 

<1000

7.8

3.商业金融、旅馆用地控制指标

3.1商业、金融用地控制指标

商业、金融设施类型较多,属于经营性用地,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提高土地利用率。商业金融用地容积率≥1.2。

3.2旅馆用地控制指标

依据客房间数,旅馆的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容积率控制指标为:

规模

客房间

容积率

小型

<200

≥1.2

中型

200~500

≥1.5

大型

500~1000

≥2.0

特大型

>1000

≥2.0

4.住宅用地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用地是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其中,住宅用地为住宅建筑基底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低层联排式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0.8

多层住宅区(6层):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1.50

5层):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1.40

高层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2.00

混合型住宅区:按不同类型住宅建筑面积占住宅总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5.行政办公及写字楼用地控制指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施行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该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具体内容如下:

办公室用房,指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公共服务用房,指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设备用房,指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附属用房,指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中央部委和省级机关

地市级机关

县市级机关

写字楼

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

2630

2024

1618

-

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1619

1215

1012

-

容积率

0.8

≥1.0

说明:

1)当办公用房为高层建筑时,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2)表中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3)写字楼用地无法按照编制定员实施控制,故仅控制其容积率指标。

6.交通用地控制指标

6.1公路用地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指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交叉、防护、沿线设施等用地面积,但不包括辅道、支线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控制指标的规定。

公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地形类别分为:平原区、微丘区、山岭重丘区。

服务设施由服务区和停车区组成。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公路沿线城镇布局、道路通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得超过控制指标的规定。

1)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hm2km)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区

中值

8.2122

7.4004

6.3843

3.0415

2.5048

2.331

微丘区

中值

9.0413

8.0682

7.0678

3.1180

2.5397

2.2610

山岭重丘区

中值

 

8.8776

7.3385

3.5743

2.9205

2.6837

2)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用地指标(hm2/处)

服务设施类型

用地指标

服务区

4.00

停车区

1.00

6.2铁路用地

按照《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6)》的规定,铁路用地指标分为新建铁路工程、单项工程两个层次。每个层次的指标可以单独使用。就具体内容而言,分为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区间正线用地指标、车站用地指标三个部分。

 1)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包括路基、桥涵、隧道、中间站、区段站、机务设备、车辆设备、给水排水、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房屋建筑、石渣场及苗圃等用地。一般不得超过控制指标的规定。

新建铁路工程用地指标(hm2km)

牵引种类

电力

内燃

地形等级

I

V

I

II

V

国家铁路与等级

I级双线

6.5241

6.0426

6.3431

6.0086

5.3855

6.4579

5.9796

6.280l

5.9442

5.3212

I级单线

5.2184

4.9770

5.2102

5.3092

4.8518

5.1629

4.9192

5.1524

5.2420

4.7846

Ⅱ级单线

-

-

-

-

-

5.0892

4.8186

5.0582

5.1387

4.6672

Ⅲ级单线

-

-

-

-

-

4.7137

4.4243

4.667l

4.7474

4.2688

2)区间正线用地指标

区间正线用地指标,由路基、护道、养路机械作业平台、排水设备、桥涵、隧道及通风设旄、防护设施、线路所、巡道工休息室、道口及看守房、大桥隧道的守护营房、给水所(含扬水和导水管道)、红外线测轴温设备、电力线路的杆塔、无人增音站、充气站(室)、改移道路、改河改沟、改移供电、通信线路及设施、取土袭、弃土堆等用地组成。

区间正线用地指标表(hm2km)

牵引种类

电力、内燃

地形等级

I

II

V

国家铁路

铁路等级

I级双线

5.2537

4.5901

4.9387

4.8338

4.1365

I级单线

4.1600

3.6333

3.9100

3.8267

3.2733

Ⅱ级单线

4.1100

3.5833

3.8600

3.7767

3.2233

Ⅲ级单线

3.8100

3.2833

3.5600

3.4767

2.9233

铁路专用线

I级双线

5.0143

4.3507

4.6993

4.5944

3.897l

I级单线

3.9700

3.4433

3.7200

3.6367

3.0833

Ⅱ级单线

3.8100

3.2833

3.5600

3.4767

2.9233

Ⅲ级单线

3.7600

3.2333

3.5100

3.4267

2.8733

3)车站用地指标

车站用地指标包括中间站、区段站、编组站三个部分。

①中间站用地指标包括车场(含客运设备、生产房屋、道路、给排水、杆塔)、货场、生活区、取弃土等用地。

中间站用地指标(hm2

 

用地指标

平原

丘陵

山区

单线

小型

内燃

7.0667

8.1334

9.0667

电力

7.0667

8.1334

9.0667

大型

内燃

20.4000

21.9333

21.8667

电力

22.0000

23.4667

23.6001

双线

小型

内燃

9.0667

10.0667

11.000l

电力

9.0667

10.0667

11.0001

大型

内燃

27.2667

28.3333

28.0666

电力

28.9334

19.8666

31.0667

②区段站用地指标包括车场(含客运设备、生产房屋、站修、道路、给排水、杆塔)、货场、机务段、车辆段、客车停留线、工务段、电务段、军供用地、水电段、建筑段、材料厂、供应段、车务段、生活区及电力牵引时的供电段、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等电化用地。

区段站用地指标(hm2

 

平原

丘陵

大型

小型

大型

小型

内燃

电力

内燃

电力

内燃

电力

内燃

电力

单线

79.4667

83.4000

50.1333

54.0000

83.5333

87.5333

52.9332

56.8665

双线

l 06.0656

107.1332

67.5332

71.2666

110.8665

111.9999

70.7322

74.5332

③编组站用地指标包括车场(含站修、倒装设备、加冰设备、军供站、生产房屋、道路、给排水、杆塔)、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水电段、电务段、建筑段、洗刷所、生活区、进出站线路、电力牵引时还包括供电段、牵引变电所、接触网工区等电化用地。

编组站用地指标(hm2

一级三场

二级四场

三级三场

三级四场

用地指标

l50.3334

195.9999

227.9999

245.3334

 4)说明:本指标适用于新建1435mm标准轨距国家铁路工程项目。

建设类别:新建单线、双线铁路。

铁路等级:III、Ⅲ级国家铁路和III、Ⅲ级铁路专用线。

牵引种类包括电力、内燃机车。

车站分布单线站间距离为:平原10km、丘陵9km、山区8km,每4个区间设一个有货场的车站。双线站间距离为:平丘15km、山区20km;平丘每30km、山区每50km,设一个有货场的车站。

轨道类型:国家铁路:I级铁路重型、II级铁路次重型、Ⅲ级铁路轻型;铁路专用线:III、Ⅲ级。

地形等级:区间分为III、Ⅲ、Ⅳ、V级,车站分为平原(I)、丘陵(Ⅱ、Ⅲ)、山区(Ⅳ、V)三类。中间站按三类地形,区段站按平原、丘陵两类地形,编组站按平原一类地形。

6.3海港用地

6.3.1海港通用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控制指标

设计年吞吐量(104t)

设计船舶型(DWT)

陆域总占地面积(m2)

25~45

10000以下

35000~48000

35~60

10000~20000

75000~86000

45~70

20000以上

92000~113000

注:①当装卸散杂货为主时,取用表中上限;当装卸件杂货为主时,取用表中下限;

②表中不包括港内铁路调车场的占地面积。

6.3.2集装箱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总占地面积控制指标

设计年吞吐量(万箱)

陆域总占地面积(m2)

5~7

≤90000

8~12

≤140000

注:当拆装箱库设在集装箱码头作业区以外时,陆域总占地面积应相应减少。

6.3.3海港煤炭、矿石专业化泊位的陆域总占地面积控制指标

煤炭装船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控制指标

设计年装船量

设计船舶型(DWT)

陆域总占地面积(m2)

300~500

10000~25000

114000~180000

500~1000

25000~50000

180000~320000

1000~1500

50000~100000

320000~450000

煤炭卸船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控制指标

设计年装船量(104t)

设计船舶型(DWT)

陆域总占地面积(m2

80~200

3000~10000

32000~82000

200~300

10000~25000

82000~129000

300~400

25000~35000

129000~193000

400~500

35000~50000

193000~243000

矿石装、卸船泊位陆域总占地面积控制指标

设计年装船量(104t)

设计船舶型(DWT)

陆域总占地面积(m2)

装船

100~500

10000~35000

22000~115000

卸船

100~350

10000~35000

26000~85000

350~500

35000~100000

85000~120000

500~1500

100000~200000

120000~225000

注:①上述表格中,当年装船量为上限时,取表中上限;反之,则取表中下限;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取。

②上述表格中,不包括港内铁路调车场的占地

6.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用地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的用地。

机场的飞行区用地包括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旌、滑行道及目视助航灯光工程地段。根据跑道长度(一般为1600~4200米)的不同,一条跑道的升降带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控制指标为:71.4~159.8公顷;一条滑行道的用地控制指标为:5.64~40.92公顷。

航站综合区一般由机坪区和航站区组成。机坪区、航站区和生产及辅助设施区的用地控制指标见下表。

民用机场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

年旅客吞吐量

(万人次)

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10000m。)

机坪区

航站区

生产及辅助设施区

30以下

5.2

4.0

6.0

30~50

5.2~7.1

4.0~6.0

6.0~8.0

50~100

7.1~11.O

6.0~10.0

8.O~12.5

100~200

11.O~16.8

10.0~17.5

12.5~18.5

200~500

l6.8~29.0

l7.5~30.0

l8.5~28.0

500~800

29.0~45.0

30.0~40.0

28.0~35.0

注:年旅客吞吐量800万人次以上按设计方案专门计算用地。

涉及机场其他设施用地,具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9)》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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